宋長安 北京大學法學學士,中國社科院法學碩士,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公司證券部律師,主要從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及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工作。2003年起,參加行業報體制改革的法律服務工作,擔任多家行業報轉企改製項目的律師及協調人。
  □宋長安
  日前,我們對一家報社轉企改製方案中直接設立股份公司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建議先改製為有限公司,待時機成熟時再變更為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是我國兩種主要公司組織形式,其中只有股份公司能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因此,有上市打算的報社直接選擇了轉企改製為股份公司,認為這樣做比較便捷。但是,實踐中還有一些其他情況需要考慮。
  在公司運作中,股份公司在設立、會議制度、股份轉讓等方面比有限公司複雜得多,這裡僅舉一例。法律對有限公司股東轉讓所持有股份在已持有時間方面沒有限制,但是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在上市實踐中,為了使公司擁有更好的資源,常有發起人股東需要把自己所持的部分股份轉讓給新出資人的情況,而法律關於持股一年的限制卻阻礙了公司及時進行股份結構調整。也許有人說,多等一年就行了。可上市工作時間性很強,多拖一年就得多做很多工作,僅多做財務審計一項就可能使公司多花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因此,我們提出了前面提到的建議。
  隨之而來的,是有限公司不能作為上市主體的問題如何解決。對於這個問題不必擔心,有限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這也就是說,有限公司可以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有限公司的經營時間可以連續計算為股份公司的經營時間。報社先轉企改製為有限公司,然後再變更為股份公司的做法,不會影響股份公司經營時間的計算。
  需要補充說明一點,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的程序比較簡單,主要包括審計和驗資,或許有時還需要進行評估。而且,此處的審計與上市前3年加一期的審計合二為一,不另增加工作和費用。
 
(編輯: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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